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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上海康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08-10-27 13:46:4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 2002年5月1日实施。我国在贯彻实施该法的同时,政府和有关部门正着力把职业安全的重点放在职业病防治上。其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评价,以及针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等初步设计审查等工作,与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关系十分密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的宗旨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该法强调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汉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现代企业工作场, 90%以上是室内场合,室内场合也称有限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所有的工作环境应符合职业卫生的要求。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配套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02)规定了各种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了330项有毒物质、47项粉尘和1项生物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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